行政案件起诉指南
一、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起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起诉状;
(二)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已核对;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以外,还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明材料
即,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还应提交已经行政机关复议的证据。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三、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由当事人按规定交纳。
四、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联系电话;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起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