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指南——您如何请求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怎么办?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您作为权利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您申请执行应符合那些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文书有具体的给付内容。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您申请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1、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调解、裁定、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您应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您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如果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同一份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向多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由哪家法院受理执行?
由最早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您申请执行的期间有多长?
不要忘记行使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您申请执行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法律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
3、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4、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您提交的申请执行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
联系方式。
2、申请执行依据。即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及
案号。
3、法律文书生效时间。
4、申请执行事项。即,具体明确的执行内容。
5、申请执行的理由。需简要写明纠纷原因、裁判结果、履行情况等。
6、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7、递交执行申请书的日期。
您申请执行时需要预交执行费吗?
你申请执行时,不需预交执行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交纳。
涉外、涉港、澳、台执行需注意的事项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材料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递交申请执行材料的,或者外国、港、澳、台企业申请执行的,必须递交经公证、认证或者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的申请执行材料(申请执行书、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工商登记材料等)。
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执行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应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
诉讼风险告知书——您的诉讼注意事项
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
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