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多元解纷
大家总是想到“诉前调解”
但在日益复杂的诉讼纠纷当中
当事人存在多元化需求
“诉后调解”也同样重要
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未能在诉前或诉中接受或达成调解,诉后反而又愿意或希望再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有的当事人由于对纠纷认知局限、专业法律知识欠缺,最终选错了纠纷解决方式,最后不知道如何输了官司,造成诉讼不止,信访不断。
如果诉后也能有调解跟进,通过调解员释法论情,实质性化解纠纷和争议,那就能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省却了后续的上诉、申诉、上访。
下面跟大家介绍一起小纠纷引起的诉中诉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西山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及尹某起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陈某、尹某分别与王某书面约定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及利息等权利义务,陈某与尹某按约定向王某交付借款本金并由尹某实际占有了王某所有的车辆。
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依约还本付息,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王某应分别向陈某、尹某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但因未明确约定尹某占有王某上述车辆的基础法律关系,故陈某、尹某所主张就该车辆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
王某认为其车辆被他人非法占有,将尹某、陈某诉至西山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此时前案的原告成为了本案的被告,前案的被告成为了本案的原告。
王某应向陈某、尹某支付的利息及涉案车辆在尹某占有状态下的贬损都在随着时间的流动不断增长。
三方当事人互不相让,形同水火。故西山法院法官提出,不能就案办案,要全力息纷止争,力促当事人和解。
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原被告双方,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当务之急是及时止损,不能让损失随着案件办理所必须的时间而继续增加。
在双方当事人对于应由尹某向王某返还车辆均无异议的情况下,优先处理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对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由王某在本案中自愿撤回。
审、执法官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尹某交还的涉案车辆,被西山院作为该案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扣押、拍卖,至此涉案车辆不再由尹某占有,车辆价值的贬损不再持续增加。
涉案车辆拍卖所得价款由王某申请保全后,陈某、尹某仍无法就涉案车辆拍卖所得价款获偿,当事人之间仍就是否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损害价值是多少等争议焦点存在巨大分歧,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协同昆明市西山区涉诉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抓住时机,同时就两起民间借贷纠纷及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诉后、诉中同时调解,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分析僵持下去的利弊得失,寓情于理、寓情于法。
通过多次调解,逐渐使当事人头脑冷静下来,平息怨气,趁热打铁,适时提出了取得“双赢”和解方案。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以车辆贬损的价值抵扣部分王某应付借款本息,剩余借款本息由涉案车辆拍卖所得价款支付。
随即,王某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止步于此,棘手的两起民事纠纷案与两起执行案件都顺利结案,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此起案件达到了调解追求的终极目标:案清、事了、人和~
法官与调解员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除了善于抓住调解契机外,做到了只要调解希望尚存,秉持“不抛弃、不放弃”原则,通过多轮面对面、背靠背调解,使当事人从“坚持斗气”到“回归本心”,从“不计成本 ”到“权衡得失”,最终打破僵局,达成和解。
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诉后调解,让调解贯穿化解矛盾纠纷的全过程。
法官与调解员找到解决问题的症结所在,积极促使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自觉将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贯穿办案工作始终,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因该案双方达成和解,起到连锁效应,做到一案和谐、多案共赢,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