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西山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加。如何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快速、高效地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应当着力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面对人少案多的压力,西山法院在确保行政案件专业审理的同时,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的要求,逐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今年5月,西山法院研究制定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工作规则》,对西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规范;制作了《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同意书》等材料,分别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当事人进行权利义务的告知及释明。
根据西山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从立案开始即按照繁简案件进行分流,指定法官对繁简分流案件负责审理及审查,确保繁简分流工作顺利开展。
案例一:
2020年5月14日,西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邱某诉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经原、被告双方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历时43天。
该案是一起原告起诉被告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相关义务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时原告称对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难以理解,情绪非常激动。经过承办案件法官耐心细致做原告的工作,原告逐渐认识到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和范围,未开庭前即自愿主动撤回了起诉。
该案系西山法院2020年度首例经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案件成功审结,标志着西山法院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今后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积累审判实践经验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
案例二:
2020年5月29日上午,行政审判法官王会敏对原告王某诉被告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王某诉被告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复议两案进行审理,经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最终,王会敏法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将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历时两个小时后结束,并当庭宣判。
经法院审查,(2020)云0112行初22号案件中被告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作出维持判决;对(2020)云0112行初25号案件中被告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认为被告市场监管局事实认定不清、明显不当,故予以撤销,判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此外,西山法院开展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的范围包括了对非诉行政案件独任审查的试点。截止2020年6月1日,西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并准予执行共计5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是西山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的尝试,该举措有效地提升了行政案件的审判效率,节约了审判资源,积累了实践经验,进一步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