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人居然利用职务之便
在公司厂房“学有所用”
安装“矿机”104台
偷偷干起了“矿工”
赚取虚拟货币(比特币)0.25个
窃取电费共计21118.90元。
终因盗窃罪被判刑
案件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昆明X公司担任网络部副经理。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周某私自将9台比特币“矿机”(经侦查实验,每小时用电1.15度)放置于X公司弱电机房内,使用公司电能驱动。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购买104台比特币“矿机”私自安装在X公司弱电机房内,使用公司电能驱动,直至2019年3月25日停止使用。
经计算,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5 日期间,使用比特币“矿机”,窃取了X公司共计价值人民币21118.90元的电量。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周某赔偿X公司电费损失人民币28000元,及墙体修复损失人民币2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在公司内设置比特币“矿机”使用公司电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在公司内设置比特币“矿机”使用公司电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发后积极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处理扣押的涉案物品。
法条链接:
我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靠偷电做“无本生意”,已成为很大一部分“矿工”的选择,这也是一场刀尖上的生死游戏。
在一些隐秘的角落,一些“挖矿者”们用偷来的电,在学校偏僻的电机房,铁路道旁、烂尾楼里...进行挖矿。
对于“挖矿业”来说,“挖矿”到底有多耗电?
具体来讲,以一台功率1000瓦的“挖矿机”来算,一小时就要耗费一度电,一天就要24度,一年就是8760度,以一度一块钱来算,一台“挖矿机”,一年光是电费,就要8000多元。
在上面的案例中,周某每小时平均耗电1.25度,最高时候可达26度多!
随着全网算力的增加,比特币的开采成本和难度也越来越大,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挖矿”也要遵守相关规范,采用合理手段,偷电犯法,不要以失去自由为代价顶风“挖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