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他的妻子,应全额分得抚恤金!”
“你10多年前就离开了这个家,父亲葬礼都没有出现,凭什么现在回来分这份抚恤金!”
他们是再婚夫妻
丈夫病重时妻子却离家
对病重丈夫未尽扶养义务
丈夫去世时也未出席葬礼
事后却主张领取全额抚恤金
案涉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案情情况:
1993年4月26日,付奶奶(1937年生人)与郝爷爷(1924年生人)登记结婚。郝爷爷在与付奶奶结婚前,与已故前妻育有三子,与付奶奶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7年10月4日,郝爷爷去世(享年93岁)。郝爷爷生前是云南省某国企的离休职工,享有离休人员死亡待遇抚恤金。付奶奶与郝爷爷的三个儿子协商前往死者单位领取抚恤金,但就抚恤金分割问题一直未达成统一,付奶奶认为其与郝爷爷婚姻关系一直存在,有权参与分配,因此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完全享有死者的抚恤金。
被告方郝爷爷的三个儿子共同辩称:自2008年以来,郝爷爷因病多次住院,付奶奶在郝爷爷生病后不久便离家外住,对郝爷爷缺乏生活上基本的关心和照顾,郝爷爷去世时,付奶奶都没有出现过,至今也不知道其安葬在什么地方。三个儿子共同为郝爷爷办理丧葬事宜,共计支出丧葬费用人民币56446元。故三子应当多分郝爷爷的死亡抚恤金。
法院审理:
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基于死者身份的专属性而发放,与死者紧密相连,其性质和发放对象与遗产有极为相似之处,首先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同时参照对死者所尽义务的多少和情感维系的深厚程度来确定分配原则更为合理。据云南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表载明:案涉抚恤金发放金额为174303元,其中包含丧葬补助费1200元。
该案中,原告付奶奶与郝爷爷生前虽系夫妻关系,但多年未尽扶养义务,甚至未出席葬礼,原告提出诉请全额分得诉争抚恤金的请求,按照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精神理应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基于其系郝爷爷生前配偶,与郝爷爷仍然具有法律上的人身关系专属性,属抚恤金的享有人员范围,故诉争抚恤金174303元应在扣除三个儿子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56446元后再予以同等分配较为合理。
郝爷爷与该案三被告系父子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从丧葬费支付的情况可知三个儿子对郝爷爷尽了同等的赡养和照料义务,有权对郝爷爷的抚恤金按同等份额参与分配。
判决:
由原告付奶奶享有因郝爷爷死亡发放的抚恤金人民币29464.25元;由三被告各享有因郝爷爷死亡发放的抚恤金人民币29464.25元;由被告享有因郝爷爷死亡发放的抚恤金(抵扣丧葬费)人民币56446元;驳回原告付奶奶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在上诉期间内未提出上诉。
充电小课堂:
一、什么是死亡抚恤金?
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死亡抚恤金存在诸多的误区。
二、抚恤的性质是什么?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相当于生活费,因而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所以带有抚慰其家属,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
1、抚恤金不是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并且是基于特定的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2、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抚恤金作为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既不是工资、奖金,也不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那么作为夫妻一方就不能依据《婚姻法》主张抚恤金其中一半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支持下,排除了抚恤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三、抚恤金如何分配?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主流观点还是相对集中一些的。
1、抚恤金的分配原则。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2、参与抚恤金分配的范围。抚恤金是给予一定范围内的对象,或者说是给予符合某一标准的对象。“家属”并非法律术语,但法院的裁判观点已经非常鲜明,家属即为近亲属,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可以作为参与抚恤金分配的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第一顺序,也就是说并不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不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可以参与抚恤金的分配,结合亲密程度及扶养关系等等考虑。
3、抚恤金数额的确定。参与分配的人并不必然是平等分配死者的死亡抚恤金,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