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打官司,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找律师。人民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作为人民合法的代言人,它的职业道德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能否正确实施,人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破坏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将受到谴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遇到这样一位“大胆”的执业律师,为了应付自己的当事人,竟伪造法院的文书。
2019年12月,律师王某与A公司签订《民事委托合同》。受A公司的委托,王某成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接手案件之后,王某却因为自身原因迟迟未帮A公司办理立案申请,后在A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的多番催促下,王某交给了他一份“案件受理通知书”。
收到“通知书”后,蒋某却一直未等到法院的相关通知。无奈之下,2020年12月10日下午,蒋某持王某通过微信发送给他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及财产保全裁定书复印件到西山法院查询案件情况。
西山法院立案庭审查材料后,发现蒋某持有的文书系伪造,遂通知王某到西山法院做进一步调查。
通过询问得知,王某从未到西山法院办理过立案手续及保全手续,只是为了应付当事人,自己用P图软件伪造了盖有西山法院公章的文书,将该文书打印出来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蒋某。
西山法院在查明上述情况后,鉴于王某的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处理,并函告司法局以及律协其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王某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没有正确履行其职责,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事后,王某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写下悔过书,并向当事人蒋某表示道歉。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本应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利益。作为一个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则更应该承担起对法治工作的重任,而不是利用自己的身份知法犯法。在法律面前,任何违法行为都将无所遁形!
在此,西法君也提醒当事人:现在法院有了网上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身份证登录法院平台进行查询,如果发现疑点,可以通过拨打法院咨询电话或登录法院平台查询等方式予以核实,以便切实维护自己的各项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