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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西山法院审理云南首例高空抛物案,引发社会关注
  发布时间:2021-04-22 10:24:20 打印 字号: | |

2021年3月2日晚,在昆明市西山区西坝新村的某栋居民楼下,一只啤酒瓶从天而降,重重砸在了行驶而过的轿车上,轿车后挡风玻璃赫然被砸出一个大窟窿……


 

4月21日上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某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新增为一个独立罪名,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由西山法院院长杨越担任审判长,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欧灵军出庭提起公诉。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更好地接受监督,便于人民群众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西山法院邀请了部分西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金碧街道、西苑街道工作人员旁听了本次庭审。

 

为进一步做好宣传引导,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西山法院邀请了云南信息报、春城晚报、都市条形码等十余家媒体现场报道。


 

因聚焦社会热点和痛点,该案的审理引发了各大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关注。

 

案件详情

据了解,该案被告人刘某居住在西坝新村某居民楼的5层。2021年3月2日晚,刘某在其住所饮酒,21点50分许,刘某将其喝完的啤酒瓶从住所阳台抛出窗外,致使正在行驶的被害人罗某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被击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0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罗某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释法说理,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西山法院审理认为,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每个社会个体,在生产生活中必须可能地尊重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能带来超出合理程度的危险。当社会个体的不文明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文明和谐时,应受到刑法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从五楼住所抛掷啤酒瓶,致使他人财物受损,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给行人及车辆带来较大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据该案主审法官杨越介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高空抛物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法庭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加入法庭教育,是希望让被告人深刻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让严格执法成为约束不文明行为的“缰绳”,把社会文明纳入法治轨道,才是高空抛物入刑的应有之义。


 

法条链接

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城市里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如同悬在人们头顶、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整个社会都对高空抛物行为深恶痛绝。西山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妥善审理云南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以刑法之重,捍卫公众“头顶上的安全”,为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贡献出西法力量。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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