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办结了一起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并通过裁执分离机制促成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在这起案件中,熊某未经自然资源行政机关的批准,擅自占用团结街道办事处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进行彩钢瓦房建设。自然资源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集体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0月23日行政机关向熊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熊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向熊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熊某仍未履行,遂于2021年6月15日向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庭法官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依法准予了强制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并裁定由团结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由自然资源行政机关予以配合。2021年7月15日,西山法院行政庭审判员、书记员受邀到违法行为地监督了强制拆迁的过程。
透过案件看本质
带你进一步了解“裁执分离”
什么是“裁执分离”?
“裁执分离”是指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裁定准予执行并确定由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制度。
“裁执分离”有何益处?
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审查执行大量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此类案件涉及请求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责令退还土地、责令停产停业、恢复原状等。若行政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将会影响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执法权威。“裁执分离”模式能有效提高行政执行效率,及时纠正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而解决行政执行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自2020年10月以来,西山法院行政庭积极推进“裁执分离”工作。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后,对符合适用裁执分离的案件作出裁定,并指定违法行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实施,申请执行机关予以配合。加强法院对实施裁执分离机制的业务指导,将司法专业优势和监督职能同行政机关资源、手段优势有机结合,有效提高行政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