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是云南省最大的淡水湖,素有高原明珠之称,滇池对维系昆明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重点治理“三湖”之一的高原湖泊,滇池治理数年来一直备受关注。然而,偏偏有不法分子在滇池“十年禁渔禁捕”期间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滇池生态环境。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9月期间,张某某、曹某、金某等14人在滇池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内,分别使用“地笼网”等禁用渔网及渔具,大量捕捞泥鳅、鲫鱼、鲌鱼、沼虾等各类水产生物。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张某某、曹某、金某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曹某、金某等14名被告人明知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处于“十年禁渔禁捕”期间,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综合各案情节,法院依法对上述14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并责令其承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侵权行为产生的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用。
各被告人均服判并履行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后续的生态修复实施阶段目前仍在持续跟进中。
法官释法
滇池流域“十年禁渔禁捕”决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的各项工作指示精神,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平衡,全方位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水平的云南实践。张某某、曹某、金某等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滇池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应受法律制裁。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社会公众切莫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加强法治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关心并支持长江全流域大保护的政策方针,共同携手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