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法立足我国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实践经验,承启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与精神,以国家法律的高位规范层级,专门化、体系化地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全面规制,是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化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又一里程碑式成果。
在本法实施之际,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界定的黑恶犯罪概念构成以及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对黑恶势力犯罪实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方面的开创性亮点:
一、以国家法律形式,清晰界定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的规范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反黑恶犯罪立法的完整规范体系,为常态化依法精准认定并打击黑恶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本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二、主动回应进一步深入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所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以全国性法律的规范高度,亮明了我国始终严惩通过滋扰、恐吓等“软暴力”手段及利用信息网络手段实施黑恶犯罪行为的意志决心,强化了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与生活安宁等重要法益的全面保护。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三、立足整体国家安全观,针对跨境有组织犯罪对区域安全及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将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明文纳入防范打击的范围,力求从根源上斩断跨境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妄图对我国加以渗透、发展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手。本法明确了预防与打击具有跨境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司法合作的基本原则及处置机制,为进一步构建完善体系化的扫黑除恶边防机制提供了基础规范依据与指引。
本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