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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提供劳务受伤害,西山法院庭前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2-08-10 14:46:3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根源。近日,西山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066日,原告舒某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上班,被同事徐某驾驶的泵车撞伤。舒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诊断为腰4椎爆裂骨折。经数月治疗后舒某出院,医嘱要求加强营养、专人护理。后经司法鉴定,认定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9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原告舒某受伤前身体健康,家庭美满,而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同时,因伤残导致的后遗症将会给今后的生活增加可以预见的影响,并由此给整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因此,舒某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44万余元。

 

所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

 

在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事实,民一庭杨洁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中,法官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有针对性地释法明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承诺一次性支付原告24万元。

 

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西山法院坚持注重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接受劳务方的利益平衡和生存发展需求,引导接受劳务方规范用工形式、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完善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范劳务受害事故发生的导向作用。


 
责任编辑: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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