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一房二抵”的情况呢?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一房二抵”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某开发商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其开发的房屋抵债给某债权人,用于抵销开发商拖欠该债权人的货款,但开发商未按约定办理房屋备案及交付手续,该债权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开发商履行前述义务。该开发商在法院组织诉前调解阶段,又快速将该房屋再次采用相同手段抵债给其他债权人,并向法院谎称愿意履行与前一债权人的以物抵债协议,请求给予一定的诉前调解期限供双方协商处理。之后,前一债权人发现了该开发商的不良行为,再次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后续抵债行为无效……
上述开发商的不良行为不仅违背了法院诉前调解的目的,无视国家司法机关的尊严和权威,导致多起诉讼案件的产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违背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该案经一审、二审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办案人员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充分发挥法的教育引导作用,力争达到“办理一件、警示一片”的效果。
以火眼金睛抽丝剥茧,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代表人民群众意志行使国家司法权力,其尊严和权威不容亵渎。司法公正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是调解纠纷还是审理案件,均严格要求办案人员注重案件质量、强化铁案意识,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减少瑕疵案件的发生。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以及恶意损害第三人的行为,要坚持人民立场,重拳出击予以打击,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裁判文书教育引导,维护多元解纷秩序
司法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判决书不仅仅是定分止争的依据,更是教育指引的课本。诉前调解、多元解纷作为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的具体举措,对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而当事人不正当利用诉前调解时间达到转移、藏匿财产的不法目的,无疑是在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人民利益,轻则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重则涉罪入刑。西山法院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对涉诉主体的该不良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警示教育当事人依法诚信进行民事行为,依法诚信参与诉讼活动。
以诚信原则释法说理,筑牢社会诚信根基
诚信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法世界中的“帝王条款”,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进行任何民事行为时,都应恪守诚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西山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将诚信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对自己言行负责,禁止虚假陈述,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
下一步,西山法院将持续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助力法治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