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12执7338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薇与被执行人蔡建芳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蔡建芳未履行(2024)云0112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被告蔡建芳所书写《道歉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的内容,现依法公告(2024)云0112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蔡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辱骂原告李薇及有指向李薇评论的微信朋友圈内容。二、被告蔡建芳所书写的《道歉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并将书面《道歉声明》交与原告李薇,为李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将委托有关单位完成或选择相应网络平台、报刊刊登本判决的内容,费用由被告蔡建芳负担。三、被告蔡建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薇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